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双政规
[2019] 3 号 ) 文件精神,规范创业补贴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一) 补贴对象范围.辖区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 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累计正 常运营12个月以上离校两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 生) 、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城镇转 移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职工(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职工)、退役军人、 贫困劳动力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
(二)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000元,不可重复申领.
(三) 申请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民工提供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 业证复印件(或学信网查询记录);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转移 就业职工由转岗职工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本人无需提供) ; 就 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及失业登记
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创业者证明身份的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税务部门出具的累计6个月以上的缴税证明(或不欠税证明).、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 一) 补贴对象范围.辖区内吸纳各类人员就业5人及以 上,且与之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失 业登记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在校和离校两年高校毕业生,以
下简称大学生) 、转移就业职工、退役军人及就业困难人员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
( 二) 补贴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主体吸纳5人及以上 稳定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增加1人再给 予1000元补贴;补贴后新吸纳就业可继续按每新增一人再给予 1000元补贴,累计最高3000元.
(三) 申请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2);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复 印件、农民工提供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大学生提供学籍记 录或毕业证复印件(学信网记录) 、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转移 就业职工由转岗职工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本人无需提供)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创业者证明身份的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3.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税务部门出具的累计6个月以上的缴税证明(或不欠税证 明) ;5.《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明细表》(见附件3)、6个月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发放工资明细。
三、创业载体奖励补贴申请
(一) 补贴对象范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以 下简称载体) .
(二) 补贴标准.2019年以来入驻载体企业达到10户以 上,且吸纳稳定就业100人以上,给予每年奖补资金10万元, 入驻载体企业达到20户以上,且吸纳稳定就业200人以上,给 予每年奖补资金20万元.
(三) 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载体基础信息表》(见附件4) 、《入驻载体企 业明细表》(见附件5) 及入驻企业与载体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 件;
2.《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明细表》(见附件3)及为用工人员缴 纳连续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记录和工资明细;
3.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其它事项
(一)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中关 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二) 创业补贴的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 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创业补贴 发放规范.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创业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 停止补贴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
责任。
(四) 各县结合实际情况,请参照执行.
凡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人员请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本人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就业股(二),办理创业补贴申请事宜,咨询电话:0469-5625725。(建议办理申请人员先进行电话咨询,以免缺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