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执行层级 |
1 |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2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3 |
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4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5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6 |
跨市行政区域的渔业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7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8 |
渔业船舶船员职务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9 |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批和渔船建造、改造前检验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1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操作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11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2 |
国家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3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4 |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5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7 |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8 |
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19 |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20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21 |
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22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23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24 |
兽药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25 |
执业兽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26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
27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县级 |
28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9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0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1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2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3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4 |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而未停止的、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以登记品种为名义的、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5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6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7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8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39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0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1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2 |
对擅自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已被撤销,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3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4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5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6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7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8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49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0 |
对违反植物检疫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1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2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3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4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5 |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6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蚕种,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7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8 |
对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未予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59 |
对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经技术审核或者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0 |
对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1 |
对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2 |
对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环保现场执法检查,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3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农产品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6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7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8 |
对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69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0 |
对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1 |
对出让方未对作为肥料的垃圾、污泥、污水、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是不符合相关标准,向耕地范围内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2 |
对农药经营单位擅自经营高毒农药,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或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未对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未执行农药废弃包装物销售回收制度,对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或者堆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3 |
对耕地使用者未按照肥料使用标准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质量下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用农药,造成土壤、水质等环境污染;施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随意丢弃、堆放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未按照规定在适宜区域开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4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5 |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6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7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8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79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0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等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1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2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3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4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5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6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7 |
对船舶进出渔港未办理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管理或未留足值班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8 |
对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毒物质散落或泄漏,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89 |
对清洗渔港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1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2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3 |
对无有效渔业船舶船名、船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4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5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6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7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限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8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99 |
对渔业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0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1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2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3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4 |
对向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5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6 |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7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8 |
对违反规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09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管理机关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事故接到管理机关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0 |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1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2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3 |
对渔船检验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船检验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4 |
对未按规定实施渔船检验,所签发的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超越规定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5 |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6 |
对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或者在渔港不服从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7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8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19 |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0 |
对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1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2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3 |
对未取得驯养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4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5 |
对农机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产品保管条件和检验能力,农机维修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未配备相应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6 |
对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机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未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7 |
对违章载人、违章超载、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8 |
对驾驶操作未经检验、牌证失效、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29 |
对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0 |
对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无证驾驶农业机械,造成农机事故负有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1 |
对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2 |
对农机维修企业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3 |
对农机维修企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4 |
对农机维修企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5 |
对农机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机或承揽已报废农机维修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6 |
对农机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等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8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聘用未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39 |
对农机经营者作业不符合省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0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财务计划、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对农村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1 |
对村集体财会人员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2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3 |
对侵占、平调、截留、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4 |
对仗权压低指标发包、租赁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5 |
对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6 |
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7 |
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级 |
148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49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0 |
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阻碍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1 |
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2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3 |
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4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低代别、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5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6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7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8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以及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59 |
家畜人工授精员不按要求进行家畜品种登记和建立家畜繁殖档案,或者不服从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指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0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等,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1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2 |
对违法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3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4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5 |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6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7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8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69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0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许可证或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例或者应当开具处罚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病例、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1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2 |
伪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3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4 |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5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6 |
为非法屠宰畜禽,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者仓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7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及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8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79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0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1 |
违规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2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3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4 |
动物饲养、隔离、屠宰、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或者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未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在经营环节中违规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6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7 |
养殖者未按规定使用或者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8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89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0 |
执业兽医师未按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1 |
对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或者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2 |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3 |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等违规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4 |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5 |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6 |
对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使用规定或者不按照规定采购、查验(检验)和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企业相关记录以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7 |
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8 |
饲养动物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199 |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0 |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1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2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3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4 |
对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5 |
企业、奶站收购或者销售生牛奶时,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的;奶户、场销售生牛奶时,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6 |
奶户、场销售生牛奶时,有榨奶前不清洗奶牛乳房和榨奶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7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8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09 |
对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不符合规定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0 |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1 |
生牛奶直接进入消费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2 |
对未经批准设立奶站、奶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建奶站没有固定房舍八十平方米以上;没有相应的制冷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没有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没有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不符合环保要求,距奶站二十五米以内有污染源;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3 |
对企业和奶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奶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4 |
对有生鲜乳准运证明的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5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6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8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19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0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1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2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3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4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5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6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7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8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29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0 |
对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1 |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2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3 |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4 |
对违反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5 |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6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7 |
对未张贴提示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分柜、处方药开架销售,兽医处方签和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8 |
对未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39 |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或已批准其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40 |
对生产、经营假兽用生物制品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41 |
对生产、经营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42 |
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级 |
243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及场所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44 |
封存或者扣押与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45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规定非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省、市、县级 |
246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行政强制 |
省、市、县级 |
247 |
查封、扣押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48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行政强制 |
省、市、县级 |
249 |
没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渔业船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0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而继续作业的渔业船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1 |
强制拆除渔业船舶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2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3 |
扣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而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4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而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5 |
暂扣未办理登记手续、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醉酒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6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7 |
饲养动物未按规定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运载前后未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8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5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60 |
查封、扣押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县级 |
26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级 |
26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县级 |
263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级 |
264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市、县级 |
265 |
水产苗种生产的产地检疫 |
行政确认 |
市、县级 |
266 |
渔业船舶船名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县级 |
267 |
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配备标准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县级 |
268 |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 |
行政确认 |
市、县级 |
269 |
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级 |
270 |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级 |
271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市、县级 |
272 |
对耕地质量状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73 |
对农药、化肥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市、县级 |
27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市、县级 |
275 |
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市、县级 |
276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77 |
对渔业、渔港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78 |
对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79 |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0 |
对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1 |
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2 |
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市、县级 |
283 |
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设备和设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4 |
对农民负担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省、市、县级 |
285 |
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使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6 |
畜禽屠宰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7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8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的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89 |
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9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9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92 |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293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检验 |
年检 |
市、县级 |
294 |
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
年检 |
市、县级 |
295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
行政裁决 |
市、县级 |
296 |
种子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 |
市、县级 |
297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调解 |
其他 |
市、县级 |
298 |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备案 |
其他 |
市、县级 |
299 |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的备案 |
其他 |
市、县级 |
300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其他 |
市、县级 |
301 |
对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企业备案 |
其他 |
市、县级 |
302 |
农药经营许可 |
许可 |
市、县级 |
办公地址:365现金卡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正阳北路1号
主管部门:365现金卡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农业农村局
法人代表:王树伟
联系电话:0469—5622459 13555039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