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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旅游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来源:旅游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10-23 责任录入:文旅饶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
        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旅客 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 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 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
        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
        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 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