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涉企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
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生产经营“宁静日”,“宁静日”期间,除省、市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和关系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受理举报或处置突发性事件等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机进入企业检查外,其他检查活动应相对集中安排在每月26日至月底进行。到企业检查,可由企业熟悉业务的人员引导,不得强求企业负责人接待、陪同。
二、实行涉企检查报备制度
(一)检查单位到企业进行检查,要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入企检查审批表》(附件1),经审查批准后,检查人员持《入企检查审批表》方可入企检查。否则,企业可拒绝检查。任何单位不经报批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如检查单位未办理涉企检查报备审批手续,但因受理举报或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性执法检查的,可先行到企业检查,但必须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检查过程中,对企业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其采取告诫、责令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一般不实行处罚;对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下达处罚决定。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告表》(附件2)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是否接受企业宴请、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提供有偿服务及接受企业馈赠等情况。
三、实行捆绑式检查制度
(一)对企业的检查要本着同类合并、杜绝重复的原则。同一执法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对同一企业均有检查,应采取联合检查的办法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同一执法部门的不同科室分别检查同一企业。
(二)对同一事项均有检查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合理安排,共同参与,结果通用,以减少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实行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被挂牌保护企业的界定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认定。对重点保护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被确定为挂牌重点保护的企业,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从事违章违法活动。企业如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将取消其挂牌保护资格。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通过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5627448)、定期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或根据执法部门检查报告进行抽验核对以及到企业征求意见等方法,及时了解掌握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情况,受理企业对执法部门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对入企检查行为不规范和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纪委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