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的“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动态调整和发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于今年8月,制度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两项制度。
两项制度的制定,能够使执法人员摸清执法职责家底,厘清职责边界,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有效解决基层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该严不严、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一刀切”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执法担当,为优化龙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指导目录》涵盖了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46项,行政强制事项20项。这些事项涵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作物种子、农药、农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领域,涉及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职责。《自由裁量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区分“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特别严重处罚”7种违法情节,以《指导目录》为基础,设定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12个方面216条行政处罚项目。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审慎实施“刚性”约束,能不罚的坚决不罚,能减轻的不从重,在《自由裁量基准》中创新性设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节。其中,免于处罚事项45项,减轻处罚事项9项,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