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营商环境建设,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充分以柔性执行和善意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黑农厅函[2022]928号)要求,结合我县农业农村领域工作实际,梳理了农业农村领域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制定了《365现金卡_beat365体育登陆网址_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农业农村局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并通过各级平台予以发布。
《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过罚相当以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免于行政处罚制度,但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本次公布的“不予处罚清单”,正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结合了农业执法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免于农业行政处罚的标准,让免于农业行政处罚制度具备了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规定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裁量权。
三、实施要求
一是积极做好清单实施工作。在饶河农业农村领域内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同时要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不予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二是准确把握清单适用情形。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予处罚清单”未列入或者按照认定参考标准难以涵盖的情形,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依规办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三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将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适时组织对“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不予处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免罚后续监管,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四是强化清单实施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将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予处罚清单”不执行和乱执行等放任违法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由于确定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列入“不予处罚清单”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本“不予处罚清单”只将当前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列入,无法做到穷尽。“不予处罚清单”颁行后,因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确需增减清单事项的,日后将适时调整。此外,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不予处罚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